因员工处于医疗期、公司停产等原因导致劳动者收入水平明显降低,不能反映正常工资水平的,计算经济补偿金时该部分工资是否应剔除的问题,法律并未明确规定,实践中法院也有不同意见。
支持剔除的案例中,法院认为: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,由于XX自2016年10月开始按停工待岗标准领取工资,直至2017年2月,此期间不能正常反应XX提供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,XX主张予以剔除,并以停工前十二个月即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工资期间的平均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,一审法院予以支持,据此认定XX的月平均应发工资为3940.26元,结合沈国民的工作年限14.5年,现XX主张经济补偿金计算为14.5个月,未超过法律规定,一审法院应予支持,XX公司应支付沈国民经济补偿金57133.77元(3940.26元/月*14.5)。
但实践中,主张非正常期间工资剔除并无法律依据,很多仲裁机构、法院也并不支持剔除该部分工资。因此,劳动者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应及时咨询律师提供建议。